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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目光堅定的與法官對視,提出新的請求。
「法官大人,為完整呈現事件全貌,我方申請簡短傳喚兩位證人:王亮的樓下鄰居,以及被告人王亮本人。他們的證詞將互為印證。」
樓下鄰居上庭,他的神色略顯緊張。
我的詢問直截了當:
「請問您是否經常在深夜聽到被告人王亮家中的洗衣機長時間運轉?」
鄰居:「是的,經常,特彆是晚上十一二點後,一響就好久,影響休息。」
我:「您是否就此向王亮提出過意見?」
鄰居:「提過一次,他就點點頭,說了句『不好意思』,但冇改。」
我:「謝謝,冇有其他問題了。」
我轉向控方律師,示意他可以交叉詢問。
控方律師緩緩起身,目光銳利地掃了鄰居一眼,隨即露出一絲輕蔑的微笑。
他轉向法官:
「法官大人,我方冇有問題了。」
我立刻明白了他放棄詢問的意圖。
他深知在這個問題上糾纏是危險的——追問「為什麼你覺得洗衣機吵?」或「你確定是王亮家嗎?」,隻會讓「王亮經常深夜洗衣」這個事實在陪審團腦中重複加深印象,這反而是在幫我的忙。
他的傲慢讓他認為,這份無關痛癢的證詞,在他強大的
dna
證據麵前,根本不值一提。
他選擇保留火力,集中攻擊我的核心證據。
我轉向法官:
「法官大人,為澄清案發前關鍵事實,我方請求允許被告人王亮自願放棄沉默權,站上證人席進行陳述。」
我對王亮進行詢問,問題聚焦於陽台的行為:
「王亮,案發前那個週三晚上,你醉酒之後,是否去了家中陽台?」
王亮低著頭,聲音沉悶且壓抑:
「是。我記得…心裡憋悶,去陽台抽菸…」
「在陽台期間,你是否發生過自慰行為?」
王亮聲音顫抖的幾乎破碎:
「是…我…我當時喝醉了,腦子不清醒…」
「事後你是如何處理的?」
「我…我就著水龍頭衝了衝手…然後用陽台水池邊搭著的一塊布…擦了擦…然後就迷迷糊糊進屋…在沙發上睡著了…」
我緊接著追問,鎖定關鍵詞:
「什麼樣的布?請你向法庭描述它。」
王亮嘴角顫動,艱難開口:
「…淺色的…好像是…棉的…一塊…方巾…」
話音落下的瞬間,我感覺到法庭裡的空氣凝固了。
我清晰地看到,對麵檢察官臉上的血色褪去,他的眼神猛地銳利起來,死死地盯向我。
他完全明白了我正在挖掘什麼。
我用眼角的餘光瞥見,幾位陪審員下意識地翻動著桌上的案卷材料——我知道,他們正在覈對那份關於「淺色棉質內褲」的物證描述。
無聲的的共識,正瀰漫在整個法庭。
控方律師暴怒起身:
「反對!法官大人!辯方律師在通過暗示……」
我立即打斷他的指責:
「法官大人,我方隻是在確認被告人的行為細節。他描述了其所使用物品的客觀特征,這與本案任何其他物證是否存在關聯,應由法庭整體判斷。」
我聽到法官駁回了反對。
我感到控方律師投來的目光幾乎要在我身上燒出兩個洞。
我見好就收,平靜地坐下:
「謝謝,我冇有其他問題了。」
王亮回到被告席後,我立即轉向法官,拋出核心論證:
「法官大人,基於被告人關於『案發前在陽台發生不當行為』的陳述,為科學驗證該陳述的真實性,我方申請傳喚第一位證人:負責本案現場勘查的法證技術人員。」
法官批準。
市局法醫科的技術人員上庭。
我麵向技術人員提問:
「技術員先生,在案發後進行的現場勘查中,你們是否對被告人王亮家中的陽台區域進行了重點勘查?」
「是的,根據程式對所有可能相關區域進行了勘查。」
「是否在陽台的水池邊緣、水龍頭把手或其旁搭掛的抹布上提取到了生物檢材?」
我繼續追問。
「是的。我們在上述位置均提取到了拭子樣本。」
「對這些樣本的
dna
檢驗結果是什麼?」
「檢驗結果顯示,所有樣本中均檢出與被告人王亮
dna
一致的精斑殘留。」
旁聽席上一陣躁動。
我語氣沉重,問出最致命的問題:
「那麼,在這些來自陽台的、檢出王亮精斑的樣本中,是否同時檢出了任何女性
dna
成分?例如,來自被害人李小雅的生物痕跡?」
技術人員的話清晰且肯定:
「冇有。所有陽台提取到的精斑殘留樣本,均為單一男性
dna
分型,與被告人王亮吻合。未檢出任何女性
dna
成分。」
此言一出,法庭瞬間陷入一片死寂!
我讓這個結論在寂靜中迴盪了數秒,然後繼續:
「技術員先生,基於你的專業經驗,在陽台此類半開放環境中,如果發生過雙方性接觸,是否極有可能在相關位置遺留混合
dna
痕跡?」
「是的,可能性非常高。」
「那麼,本次勘查中『僅檢出單一男性
dna』的結果,是否與『雙方性接觸』的假設高度不符?」
「可以這樣認為。該結果更符合個人獨自行為留下的痕跡特征。」
我轉向法官:
「法官大人,這並非間接推論,而是現場直接提取的、無可辯駁的物證!它表明以下幾個重要事實是成立的。」
「第一,王亮關於『案發前在陽台自慰』的醜陋陳述,是真實的!」
「第二,該行為是其個人獨自進行的,現場未發現任何女性參與的痕跡!」
「這徹底排除了該精斑與任何『雙方性行為』的關聯!」
緊接著,我發起最後一擊:
「為最終確定該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,我方申請傳喚最後一位證人:市局法醫物證鑒定中心的首席法醫專家,陳博士。」
我向陳博士提問:
「陳博士,您是否對從被告人陽台提取到的精斑殘留樣本,進行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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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解度分析?」
陳博士:「是的。」
「請問您的結論是什麼?」
陳博士:「分析結果顯示,陽台精斑樣本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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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解程度,與案發前週三夜間的時間點高度吻合。」
我:「這與指控的案發時間(週五晚)是否相符?」
陳博士:「不符。該精斑的遺留時間,顯著早於案發時間。」
控方律師立刻起身,語氣尖銳:
「反對!法官大人!rna
降解分析嚴重受溫度、濕度等環境因素影響!被告人家的陽台是半開放空間,近日天氣波動劇烈!該結論的可靠性存疑,不應作為證據采納!」
陳博士絲毫不慌,沉穩迴應:
「您說的很對,環境因素是關鍵。因此,本次鑒定已充分納入了案發前後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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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時的本地氣象局權威溫濕度數據,並基於我實驗室對數百個同類環境樣本建立的降解模型進行校正。我們的結論是——即便考慮到所有環境變量,其降解程度也絕對不可能是案發當晚留下的。它隻能是更早之前,即週三晚上的產物。」
我麵向陪審員,做出最終陳述:
「各位陪審員,證據現在已完全清晰。
「精液確實是王亮的,也確實留在了李小雅的內褲上。」
「但是,遺留的時間是錯的,它發生在案發之前,而非案發當晚。」
「遺留的性質是獨白的,它是個人行為,而非雙方性接觸。」
「控方所提供的、將『精斑』與『強姦』劃等號的核心邏輯,在此刻已經徹底崩塌。謝謝法庭。」
我方舉證完畢。
控方律師的任何質疑,在陽台提取的這份「單一男性
dna」的鐵證麵前,都將顯得蒼白無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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