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2章

“首先,是審批流程。”林靜指向流程圖,“七八個部門,幾十個章,這是典型的‘串聯’審批,一個卡住,全線停滯。我提議:成立‘市閒置低效資產盤活聯合審批辦公室’(簡稱‘聯審辦’),由國資委牽頭,財政、規自、住建、稅務等部門派駐專人集中辦公。 對符合條件的資產盤活方案,實行 ‘一窗受理、聯合預審、並聯審批、限時辦結’。”

她具體闡述:“‘聯審辦’收到申請後,3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。受理後,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集中開展實質性聯合預審,一次性告知補正意見或提出修改建議。方案完善後,進入並聯審批階段,各相關部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審批或出具明確意見,逾期視為同意。 整個流程從受理到出具最終批覆,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。特殊情況需延期的,必須由‘聯審辦’報請分管市領導批準。”

這意味著,過去可能需要一兩年的流程,將被壓縮到一兩個月內。更重要的是,“聯審辦”作為實體運作機構,承擔了統籌協調和督促辦理的總責,避免了部門間的“踢皮球”。

第二刀:明確權責與激勵——“誰的孩子誰抱走”,讓實乾者得利

“其次,是責任和激勵。”林靜繼續說,“必須明確資產盤活的第一責任主體是資產占有單位及其主管部門。 主管部門要負責指導、督促所屬單位製定盤活方案,協調解決曆史遺留問題。對因主觀原因導致資產長期閒置、盤活不力的單位和主管部門,要進行問責,並與年度考覈、預算安排掛鉤。”

“同時,要建立正向激勵機製。”她話鋒一轉,“對於成功盤活資產並引入符合市裡產業發展方向項目的,可以從盤活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(比如不超過10%),用於獎勵對盤活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、團隊和個人。 對於將盤活資產用於租賃型保障住房、社區公共服務、孵化器等民生和創新創業項目的,可以在租金、稅費等方麵給予優惠。要讓真正乾事、乾成事的人有名有利有舞台!”

第三刀:創新規則與容錯——“法無禁止即可為”,為創新鬆綁

“最後,是規則本身。”林靜強調,“原《辦法》很多條款已經不適應新形勢、新業態的需要。我要求,由司法局、國資委牽頭,對《辦法》進行徹底修訂。修訂原則是:在守住國有資產不流失、規劃紅線不突破、安全生產有保障、職工權益受維護的底線前提下,最大限度地鼓勵創新。”

她特彆提出:“對於資產用途相容、混合利用(如‘工業遺存 文創 商業’),對於分割轉讓、作價入股、長期租賃等靈活處置方式,隻要符合城市規劃、有利於產業升級和城市更新,就應該給予明確支援,製定清晰的操作指引。 同時,要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製。 對於在盤活工作中,出於公心、程式合規、未謀取私利,但因市場變化、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未達預期效果或造成一定損失的,經認定可予以容錯,免除或減輕相關責任。決不能讓‘洗碗效應’(乾得多打碎的碗也多)寒了改革者的心!”

鬥爭與落地

林靜的方案,如同投入平靜湖麵的巨石,激起了巨大波瀾。利益受損的部門私下抱怨“權力被收走了”、“責任變大了”、“風險增高了”。一些保守的乾部質疑:“這麼改會不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?”“獎勵個人,會不會出問題?”“容錯,會不會成為亂作為的藉口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