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錯誤的漏洞?審判長駁回的依據。

審判台席位上。

作為審判長的張夢偉,對於蘇白的這一番訴訟請求的陳述是很早就知道的。

因為這個案件.…

在整理期間,以及控告上訴期間。

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,重要的控告內容隻有這兩點。

也就是蘇白所陳述的兩點,侵犯姓名權和侵犯被教育權

張夢偉稍微整理了相關的材料,對於這兩點在心裡麵做了一個大致的概括後。

接著將目光看向了被告方。

“對於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內容,被告方委托律師有冇有什麼要陳述的,或者有冇有什麼需要反駁的內容?”

這一次被告方隻出庭了委托律師。

作為葉美珍的委托律師,同樣也是周市在民事訴訟中的知名律師。

周亮對於周市中級法院的庭審流程太熟悉了。

並且對於當地的司法環境也太瞭解了。

司法環境雖然不糟糕,不會存在什麼嚴重的冤假錯案,嚴重的判決傾向等情況。

但是在判決上,有傾向性,和明顯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。

再有一點。

判決主要依靠的是什麼?

主要的依靠是審判長。

王奇瑞在找到他們律所,委托本次庭審的時候已經說得非常的清楚了。

那就是在本次庭審上,不需要做過多的事情,也不需要做過多強烈的反駁。

隻需要依照對方的證據,來尋找一些有利的條件

隻要能反駁對方,並且有依據就可以了。

剩餘的都不用管。

這說明瞭什麼?

這已經很清楚的說明瞭,王奇瑞已經在法院那邊打過招呼了。

他這邊不是太重要,隻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審,規規矩矩的進行陳述就行。

想到這裡,周亮開口進行陳述:

“審判長。”

“我方對於原告方提出來姓名權的侵犯,冇有太多異議。”

“但是對於賠償金額,我方表示不認同。”

“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餘元的金額過高。”

“從姓名權方麵來講,我方當事人葉美珍,利用了劉文雅這個姓名,代取收受自己的勞動所得。”

“隻是利用了劉文雅的這一個姓名,冇有利用這個姓名產生任何的利益。”

“也就是說,葉美珍所獲得的勞動報酬,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勞動換取的。”

“在這裡,我方願意賠償原告方,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的費用。”

“不認可原告方提出來的十二萬餘元的金額。”

“另外.…”

“對於原告方提出來的,侵犯了教育權。”

“這個我方認為應當在當庭予以駁回。”

“具體原因如下:”

“首先,九年義務教育,是到初中截止,劉文雅在高中畢業以後,已經不受九年義務教育法的保護。”

“另外,關於侵犯了教育權這件事情,被告方的確是有實際性的證據。”

“可是有實質性的證據,證明瞭我方當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,這在庭審上也不能夠進行判定。”

“同樣庭審上也不能夠,以此來要求我方對於原告方進行賠償。”

“因為本次庭審,涉及到的是民事責任,是民事案例。”

“被教育權是什麼?”

“被教育權是憲法!”

“憲法與民法兩者之間截然不同,原告方以憲法中的內容提起民事訴訟,讓我方承擔民事訴訟的責任。”

“這一點是完全不合理,也行不通的。”

“所以我方申請駁回,原告方陳述的第二條內容。”

“以上就是我方的陳述內容。”

周亮依照著基本的法律內容,在庭審上進行了陳述。

陳述的內容也非常的簡潔,那就是在這個案件的過程中。

認定了侵犯姓名權需要賠償,但是賠償的金額,隻願意出五千。

另外.…

還以被教育權,是憲法內容,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,不應該被提起民事訴訟,申請駁回蘇白的訴訟申請。

話說回來。

周亮所陳述的內容是一個什麼情況?

這中間有著什麼樣的具體內容?

這裡麵有一個非常有趣的東西。

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陳述的情況來看,本次案件形成了一個對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閉環。

原告方的法律訴訟請求得不到任何的迴應。

——在該案件中,林美珍的確是確確實實的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。

可是在司法案件中。

又不能以憲法內容,承擔民事責任來判定蘇白訴訟申請第二條中的,林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。

那怎麼辦?

那是不是,隻能夠駁回訴訟申請?

按照這種說法的話,對於被告人來說,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?

意思是原告雖然上訴控告了,但是不能夠被判定為這種情況。

即使在現有的條件下,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權的法律權益。

仍然不能通過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司法權益?

這不是瞎扯嗎?

法律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權益。

如果按照這種情況來看的話,涉及到憲法,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。

這算不算是一種漏洞?

話說回來,像這種情況就首先要瞭解到一件事情。

憲法能不能夠作為訴訟的法律來進行起訴。

在國內,在理論的情況下,法律都是有可起訴性的。

憲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法律。

並且憲法優先高於其他法律,比如說高於民法,刑法,行政法,地方管理法等。

憲法與其他法律,有任何的衝突的地方,一切以憲法優先。

但是在實際的情況下,冇有憲法被起訴的案例。

劉文雅這個案件。

在一開始蘇白認為簡單的地方就是,認定了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情況並不複雜。

困難的地方就是,這個案件在被教育權上涉及到了憲法的問題。

被告方利用這一點,可以達到反駁的目的。

但是既然在國內的規定中憲法是可以被起訴的。

那麼違反了憲法,承擔民事責任,也屬於合理的範圍!

隻不過,在國內並冇有先例而已!

要不然的話,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陳述,這個案子,還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!

想到這裡,蘇白開口:

“我方並不認同,被告方的陳述內容。”

“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,所涉及到的憲法是具有所起訴性。”

“既然是這樣.…”

“那麼為什麼不能承擔民事的責任?”

“所以針對這一點,我方並不同意被告方的陳述內容。”

“再有一點,我方想要陳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。”

“這與是憲法,民法,刑事法有什麼關係?”

“我方並冇有過多的去陳述判定,所帶來的民事責任。”

“通過這一點來講。”

“被告方所陳述的情況,是不存在的。”

“.….”

這一次蘇白所陳述的內容條件,並不多。

因為涉及到了憲法內容,他即使是想陳述過多的內容。

也冇有多餘的內容可以陳述,隻需要陳述一個點——

憲法是可用於起訴的。

如果審判長認同了這麼一個觀點。

那麼這個案子就能夠判定他們勝訴,並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擔民事的責任問題。

審判長不認同這個觀點。

他們同樣勝訴,隻不過相比於之前而言,勝訴所帶來的法律權益少了一些而已。

現在的情況是,要看審判長如何對於該案件進行判定。

審判台席位上。

張夢偉作為審判長在聽完了雙方的答辯內容後。

進行了簡單的整理。

總體來說,張夢偉肯定是更傾向於被告方陳述的內容。

首先,先說依照法律內容。

依照法律內容在國內都冇有以憲法作為起訴,以憲法作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。

他明白蘇白在後麵所陳述的意思,大致意思就是,不要求以憲法為判定。

隻要求判定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法律權益。

可是這一點他也不能判定。

因為王奇瑞已經和他打過招呼了,他的傾向性肯定是向著被告方的。

關於這個案子的情況。

張夢偉心裡已經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結果,敲響法槌。

張夢偉緩緩抬頭:“合議庭對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況。”

“作出以下總結:”

“第一,確認了被告方當事人葉美珍,侵犯了原告方劉文雅的姓名權。”

“對於憲法所涉及到的情況承不承擔民事責任,雙方有異議。”

“對於總結,原被告雙方有冇有異議?”

蘇白:“冇有異議。”

周亮:“我方冇有異議。”

“既然雙方對於第一點侵犯了姓名權都冇有異議。”

“雙方又對憲法所涉及到的情況,需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,有異議。”

“且各方的觀點已經陳述完畢。”

“法院經過對於雙方的陳述內容,作出以下判定:”

“判定:駁回原告方關於提出的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訴訟請求。”

“現在各方針對賠償金額的事情,能不能夠進行詳細的說明?”

“原告方,你能不能夠出示關於所求十二萬餘元的賠償金額的說明?”

麵對審判長的詢問,蘇白舉手示意:

“審判長。”

“我方想請問一下審判長,為什麼要駁回我方的訴訟請求?”

“剛纔我方在陳述的過程當中說的已經非常的清楚了。”

“我方的訴訟請求是,判定葉美珍侵犯了我方當事人劉文雅的法律權益。”

“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,難道葉美珍冇有侵犯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嗎?”

麵對蘇白的問題,審判台席位上,張夢偉微微皺了皺眉。

雖然對蘇白的提問有些不滿,但還是回答了他的問題。

“葉美珍侵犯了女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,這一點是有事實證據。”

“可是侵犯的是什麼法律權益?”

“被教育權。”

“那麼被教育權屬於什麼法律?”

“憲法。”

“好,原告方委托律師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權。”

“被教育權屬於憲法。”

“本次庭審,主要是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判定。”

“通過這一點,駁回你方的上訴請求有什麼問題嗎?”

“有問題的審判長,憲法同樣可以作為起訴的法律,為什麼要駁回?”

“法律上並冇有規定,憲法不能作為起訴的法律吧?”

“審判長駁回的依據是憲法不能作為法律訴訟的依據,可是冇有法律來表明這一點。”

審判台上,張夢偉不知道該怎麼樣去回答蘇白的這個問題。

因為這個問題非常難回答。

於是轉移話題:“本次庭審對於這個問題不再做過多的討論。”

“如果原告方認為本次判決有異議,或者是有其他情況,可以進行上訴或者是提交的監察部門進行審查。”

“下麵繼續針對,賠償金額進行討論。”

“請原告方委托律師陳述你放,索賠十二萬餘元賠償金額的依據。”

“.….”

審判台席位上,張夢偉在說完這些話,目光直直地看向蘇白。

他轉移話題,這一點冇有任何的問題。

同樣也不怕蘇白去上訴或者是提交監察審查。

因為提交檢查審查能審查出來他什麼?

審查不出來一丁點的毛病。

上訴,當然可以上訴。

上訴到高院,高院就算是做出了不一樣的判定結果。

那麼他又能有什麼問題呢?

無非就是到年終的時候扣一點績效。

事實上蘇白的提問非常的刁鑽,他不回答,造不成任何的影響。

但是如果回答了.…那麼這一場判決的結果可能就會有著巨大的改變。

或者說,無論是對於他這個審判長,還是對於被告方都是一個不太好的結果。

.….

原告席位上,蘇白注視著審判長的目光。

兩人對視。

蘇白心裡清楚,審判長轉移話題的目的。

——回答不出來,他所提出來的問題。

或者說不能回答他所提出來的問題。

案件的推進,是由審判長進行推進的。

審判長的傾向性在被告方那邊,並且在流程和法律答辯方麵冇有任何太大的問題。

在這種情況下.…蘇白在庭審上,也做不出來什麼太大的反駁。

因為庭審依靠的是審判權。

就算是他提出什麼異議,審判長隻要不同意或者是進行駁回。

那麼提出來也冇有什麼意義。

.…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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