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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檢抗訴,指定高院開庭

在刑事案件中,所有的控告都要依據證據。

就像是徐興旺這個案件所麵臨的情況就是這樣的。

當初控告,王芳在進行審理的時候。

基本上冇有留出太大的把柄。

或者說,放到現在去進行追溯,很難追溯。

為什麼這麼說?

第一:王芳程式違規進行審理,按照徐興旺的說法是采用了逼迫行為。

可是怎麼逼迫的?

有證據能夠證明是逼迫的嗎?

你說你捱打了,或者是站了三天冇有睡覺。

有證據嗎?

證據在哪裡?

你拿不出證據,說你捱打了,或者是站著三天冇有睡覺。

那麼你憑什麼要去控告人家,你是被逼迫的?

所有的判定都是需要依照著證據!

冇有證據,那就是空口無憑,尤其是20多年前的案子。

畢竟時間線已經過去了那麼久,很多線索都已經中斷。

很難去進行相關的認證。

蘇白特意上網檢視過,20多年前王芳也纔不到30歲。

像這種情況,除了徐興旺的口供,還能有什麼?

所以說,這個案子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多,涉及到的情況也比較複雜。

單從申請再審方麵,就有不小的難度。

依靠新的證據進行上訴,這新的證據必須要從整個案件的所有經過來進行出發。

辦公室內。

蘇白再次整理了卷宗中的整個資訊,並且多次詢問徐興旺關於這個案子的相關具體細節。

經過好幾天的時間。

蘇白整理出了這個案子中改判的主要新證據。

呼.…

在發現了新證據以後,蘇白長呼口氣,揉了揉眉心。

這個案子.…不同於以往的冤假錯案。

以往的冤假錯案都具有明顯的缺失證據問題。

可是這個案子不知道是不是王芳當年特意將整個線索流程全部抹平,亦或者是進行了掩蓋。

從而導致想要尋找新的主要證據,有很大的難度。

不過現在總算是找到上訴的依據了。

徐興旺這個案子在當初經曆過一審和二審,並且過了20多年。

想要再次申請上訴,進行改判,現在隻能向最高檢申請抗訴,重審。

在整理好相關的材料和新的事實依據後。

蘇白向最高檢提出了申請抗訴的請求。

這個案件雖然過了20多年。

但是相關的卷宗資料以及其他事項還是保留比較完整的。

按照蘇白的估算,最高檢會在一個月內對於本案做出相關的判定。

決定是否提起抗訴。

一個月的時間,並不算長。

很快,一個月的時間過去,最高檢也在期間,對於徐興旺這個案件做出了回覆。

最高檢認為,蘇白提交的新的證據,在本案當中,為有效證據。

也就是說,最高檢認為並冇有直接的證據能夠證明,徐興旺在本次案件當中入室搶劫殺人。

基於這一點.…最高檢認為本案應當予以重審。

於是將本案駁回江都高院進行重新審理。

江都高院對於這個案件也很快展開了相應的調查。

並且準備依照現有情況,準備對於該案進行重新審理。

這整個過程雖然說不是太複雜,但是每一項流程的進展都非常的緩慢。

因為要反覆的進行覈對,確保冇有其他情況。

所以從蘇白接取這個案子到進行重審,經過了將近三個月的時間。

在得知重審的時候,蘇白第一時間將這個情況告訴了徐興旺。

徐興旺在得知訊息後,整個人都非常的高興。

畢竟坐了20多年的牢,現在終於有機會能夠伸張自己的冤屈了!

江都高院在調查完後。

也很快對於本次案件中的相關細節問題進行了整理,並通知了各方開庭審理的具體時間。

.….

與此同時。

王芳家裡。

王芳也接到了這次案件開庭的通知,是有人告訴她的。

不過.…

說實話,王芳處理的案件不少。

23年前關於徐興旺的這個案子,她還真清晰的記得!

因為這個案子在當年江都所引發的爭吵聲不斷,並且,由於媒體的故意傳播,造成了很大的影響。

上麵對於這個案子非常的重視。

可是卻冇有任何的破案關鍵判定資訊。

於是讓她從彆的刑偵人員手中接過了這個案子。

經過了對於這個案子的事實調查。

很快她就確認了入室搶劫案的凶手就是徐興旺。

並且讓徐興旺進行了認罪認罰。

為什麼她能記得這麼清?

因為就是這個案子讓她得到了領導的肯定,纔有了現在的位置。

不過.…

怎麼說呢,在當時,所有的犯罪嫌疑都指向了徐興旺。

在她看來,徐興旺的嘴非常的硬,不提供一點的口供。

上麵對這個案子非常重視,她想要立功,肯定要使用點其他行為。

當然,最後也成功了,成功的讓徐興旺認罪認罰。

目前來看,可能在20多年前,她對這個案子的審查審理的確有一定的問題。

存在著可能不符合事實,並且讓徐興旺冤坐了20多年監禁的情況。

對於這一點兒,王芳表情平靜。

最高檢決定抗訴,對於本案進行重新審理。

那麼就說明有新的證據讓徐興旺能夠進行翻案。

翻案的確是會對她有一定的影響,但是也隻會在口碑上造成一定的影響。

至於其他.…其他的問題不大。

想到這裡,王芳冇有再繼續想下去。

.….

而另一邊,江都高院方麵也對徐興旺的20多年前的這一案件正式開啟了審理。

庭審場上。

作為本次審理該案件的審判長林遠峰,在得知了最高檢對於該案件抗訴。

要求江都方麵對於本案進行重新審理的時候,就已經調查了該案件的相關情況。

20多年前的案子,說實話在很多方麵,難以進行取證。

這也就導致了法院在審理冤案錯案的時候。

雖然說最高檢進行了抗訴,可是高院依舊需要依照著事實依據進行判定。

畢竟.…

法檢是兩個部門,行使著不同的責任問題。

敲響法錘,林遠峰將目光看向蘇白:“本案案由。”

“上訴方認為在針對23年前徐興旺入室搶劫殺人一案,存在錯判。”

“經最高檢稽覈,由本院江都高院對於本案進行重新審理。”

“現請上訴方陳述上訴事實依據。”

“好的審判長。”

蘇白點了點頭,繼續開口:

“上訴方陳述依據如下:”

“在本案當中,二十三年前針對徐興旺入室搶劫案,認定的主要證據鏈有以下:”

“第一:徐興旺在當時撿到了被入室搶劫受害人的部分物品,作為主要的認證物證。”

“當時給予徐興旺的主要作案動機是,徐興旺在當時冇有娶妻,家庭貧困,符合入室搶劫情景。”

“第二:徐興旺的口供,認罪認罰並表示了當時的作案詳細細節,與案發時的情景相符合。”

“第三:大部分的犯罪嫌疑和犯罪事實都能指向了徐興旺。”

“以上三點是本案所涉及到的主要證據鏈。”

“對於以上三點我方認為有著非常大的判定漏洞。”

“第一:在當時認定當中,徐興旺手中的贓物,屬於入室搶劫得來。”

“可是為什麼隻有部分?”

“其餘部分到哪裡?”

“並且在當時的口供當中,徐興旺將作案的事實,以及作案的詳細經過,都進行了一定的陳述。”

“可以說是如實交代了一切。”

“冇有必要不交代剩餘的贓物去向。”

“因為拒不交代,隻能會從重判罰。”

“那麼剩餘的贓物為什麼徐興旺冇有進行交代?”

“是他不想要交代,還是因為他冇有,或者說他不知道剩餘的贓物在哪裡?”

“針對這一點,我想請審判長能夠瞭解一下,徐興旺目前的口供。”

審判台席位上,作為審判長的林遠峰點了點頭:“好的。”

“請上訴人陳述一下你所瞭解的當時的現場情況。”

徐興旺在麵對著審判長的詢問後,連連點頭:“好好好.…”

“審判長,我真的是被冤枉。”

“我記得我被抓的時候,我一開始陳述的非常的清楚,我就是在路邊撿到了一個金項鍊。”

“我不知道這個金項鍊到底是誰的。

我當時就覺得這個金項鍊很值錢,想著也算是當天比較走運吧。

然後第二天就拿著這個金鍊子去金店賣錢去了,接著就被抓了。”

“在一開始被抓的時候,其實也冇什麼,因為這個金鍊子就是我撿的,我也冇有犯罪。”

“我跟他們說的都非常清楚,也指認了我是在哪撿的這條金鍊子。”

“原本在一開始的時候,工作人員和我說的是讓我再待兩天,等事實調查清楚了,就讓我離開。”

“但是我也冇多想什麼。”

“但是等過了兩三天,還冇有讓我離開,我就覺得不對勁。”

“然後就聽說這個案子的調查人員換人了,換成了王芳。”

“緊接著,後麵的調查說我有作案時間,有作案工具,並且,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,犯罪嫌疑人的體型和我很像。”

“指控我是犯罪嫌疑人。”

“可是我隻是撿了一條金鍊子拿去賣錢,我隻做了這麼多事兒。”

“他們問我剩下的贓物去哪了,我壓根都不知道!”

“再然後王芳就說我入室殺人了,並且搶劫。”

“那條金鍊子就是我搶劫的贓物。”

“我當時整個人都懵了。”

“堅決否認。”

“可是,到這個時候,王芳就開始用其他方式讓我交代。”

“我都冇有犯罪,我交代什麼?”

“那個金鍊子都是我撿來的,我都不知道我入的是誰的室,殺的是誰。”

“讓我交代我入室殺人的犯罪經過,我怎麼交代?”

“但是王芳依舊對我進行嚴苛的審理。”

“三天冇睡覺,我冇有辦法,我當時就覺得就算是人真的是被我殺的,也比現在強。”

“我隻能和王芳說,要不你告訴我,我怎麼犯罪的。”

“王芳就讓我按照她說的推理的犯罪事實經過,讓我進行做口供。”

“其實我當初做口供都是我不情願去做的,我冇有辦法了,我纔會那樣做口供。”

“實際上,在指認現場的時候,我都不知道那現場到底是什麼樣子。”

“審判長,這纔是我真實的口供。”

徐興旺著急的陳述完了整個事實的經過。

審判台席位上,林遠峰微微點頭

對徐興旺所交代的事實,進行了簡單的整理。

然後開口:“以上你的描述,主要是認為當初王芳在審理的時候對你有著非法程式是嗎?”

“是的審判長!”

徐興旺連忙點頭。

“那麼除了你的口供之外,你有冇有什麼其他的客觀事實證據來認定她對你有著非法程式?”

聽到這話,徐興旺搖了搖頭。

而上訴人席位上,蘇白深吸口氣。

審判長這個問題還真的是問到了關鍵點上。

這種情況口供隻能作為輔助性證據。

想要判定王芳或者說認為程式違法那就需要客觀的事實證據。

這個問題還真的很難回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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