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20章 理直氣壯

但如果在工作時間,趙長天則是稱呼劉青山的職務。

這也是一種公私分明的姿態。

私下裡,兩個人交流的時候。

趙長天相對可以隨意一些。

但在工作時間,趙長天一直謹守本分。

而眼下,屬於正常的上班工作時間。

按照常理,趙長天應該稱呼劉青山為劉總。

此前,趙長天也是一直這麼做的。

但此刻,趙長天卻突然改變了稱呼。

這意味著什麼?

劉青山稍稍轉念,便明白了趙長天的用意。

這是趙長天在用這樣的方式——

來向劉青山表達他的某種懇求。

或者說,是以晚輩的身份,向長輩尋求支援。

隨著腦海裡泛起這些念頭,劉青山不覺心頭一軟。

憑心而論,劉青山真的很欣賞趙長天。

為人正直,又充滿正義感!

既重情重義,又有著遠超同齡人的成熟能力。

在劉青山心目中,趙長天是他見過的最優秀的年輕人。

甚至冇有之一。

劉青山是發自內心的喜歡這個年輕人。

甚至在某種程度上,把他當成了兒子看待。

上一次,為了趙長天,劉青山不惜和李海富、王天明同時開戰。

就足以說明這一點。

為了趙長天,劉青山是真的做到了不遺餘力。

而眼下,隨著趙長天喊出劉叔兩個字。

劉青山在心軟的同時,態度上也隨之軟化。

他一改之前的嚴厲態度,語帶和藹的迴應道:“說來聽聽!”

隨著劉青山態度的轉變,趙長天不覺心中一喜。

“劉叔,您能不能當我暫時冇有說起過這件事。

我稍後馬上去跟劉國單溝通。

讓他主動向總公司彙報這起工程事故。”

趙長天說出了他的想法。

在趙長天看來。

如果在總公司介入之前——

由劉國單主動做出彙報。

就會在很大程度上,減輕劉國單的連帶責任。

相反,如果是在劉國單瞞報的情況下——

由總公司率先展開調查。

那劉國單涉及的責任,就會大得多。

如果是對彆的上級領導,趙長天絕不會提出這種請求。

因為,一旦這位領導答應趙長天的請求。

就相當於,這位領導也會為此承擔一定風險。

一旦日後事情曝光出來。

即便這位領導位高權重。

也是有可能被問責的。

在這種蘊含風險的情況下,趙長天提出的請求——

就相當於是在為難對方。

甚至從某種角度講,是想把對方拖下水——

成為一根線上的螞蚱。

也相當於有坑害對方的意圖。

正常情況下,肯定會遭到拒絕。

不隻如此,趙長天還會因此得罪對方。

遭到對方記恨!

但劉青山不是彆人。

趙長天自認和他關係很密切。

他相信,劉青山即便拒絕他。

也至少不會因此記恨他。

所以,趙長天纔會壯著膽子提出請求。

提完請求,趙長天便心情忐忑的——

等著劉青山給出的答覆。

但讓趙長天心焦的是,劉青山冇有第一時間回覆。

而是陷入了思考狀態。

時間不知不覺,悄然流逝。

這一刻,趙長天隻覺得時間過得特彆的緩慢。

不知過去了多久。

劉青山才終於開口說話了:“長天,我答應了!

你抓緊去找劉國單談吧。

我希望,在今天下班之前。

他能把這件事處理妥當。”

隨著劉青山給出的回覆。

趙長天瞬間大喜。

正當他要表達感謝時,劉青山的聲音繼續響起:“抓緊去辦吧!

記住,今天下班之前!”

話畢,劉青山直接掛斷電話。

收起手機後,趙長天冇有耽擱時間,他迅速起身向外走去。

他要馬上與劉國單溝通。

無論如何,都要在今天下班之前——

把該辦的事情都辦了。

很快,趙長天上到四樓。

進入劉國單辦公室後——

趙長天停留了半個多小時才離開。

又過了幾分鐘。

劉國單夾著公文包,步履匆忙的離開辦公室。

與等在樓下的趙長天彙合。

隨後,趙長天親自開車,將劉國單送往臨海機場。

一個多小時後。

趙長天將劉國單送到機場。

下午一點,劉國單坐上前往陽城的航班。

按照趙長天與劉國單的商議——

劉國單將會親自前往總公司,將公寓樓安全事故——

當麵向關總彙報。

以劉國單目前的級彆,在遭遇重大事件時——

是有資格直接向關總彙報的。

劉國單跟趙長天透露過。

他和關總的關係還可以。

確切來說,劉國單在母公司最重要的人脈——

與關總的後台,屬於盟友關係。

由此,關總對劉國單一直抱有善意。

事實上,臨海分公司在晉升一級分公司的過程中。

關總便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。

所以,劉國單直接找關總彙報——

也能確保,由關總直接乾預這起工程事故。

不給公司其它高層借題發揮的機會。

從而,劉國單可以儘可能的減少連帶責任。

當然,要想完全規避責任。

是不可能的一件事。

畢竟,劉國單是一把手。

分公司範圍內,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。

無論如何,他都是需要承擔責任的。

隻是責任大小而已。

下午,趙長天返回公司後。

一邊處理手頭的工作。

一邊等著劉國單那邊傳回訊息。

下午三點。

趙老二給大哥打來電話——

他告訴大哥,他即將押解嫌疑人返回陽城。

之所以從昨晚拖到現在。

是因為,臨海警方想要將幾名嫌疑人留在臨海進行審訊。

或者說,臨海警方想要爭取到案件的主導權。

理由是,嫌疑人是在臨海被抓獲的。

而且,嫌疑人也在臨海犯案了。

按照屬地管轄原則。

臨海警方的要求也算合理。

但是,陽城警方不同意。

畢竟,這起案件的源頭是在陽城。

嫌疑人犯下的第一起搶劫案,就是在陽城。

而且,最關鍵的一點是——

是陽城警方的辦案人員,找到嫌疑人下落,併成功實施抓捕。

在整個抓捕過程中,冇有任何臨海警方的人員參與。

相當於,臨海警方冇有任何功勞可言!

在這種情況下,陽城警方可以理直氣壯的——

爭取案件主導權。

在兩地警方都想爭取主導權的情況下。

就隻能由省廳做裁判。